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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QSHQ--2021-125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3-01
文件编号: 湖政办发〔2021〕10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青山湖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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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政办发202110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山湖区成品油市场

专项整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青山湖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1


青山湖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建立成品油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区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的《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规定以及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章制度,依据洪府办2020141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按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集中打击、分类打击、标本兼治”的方法,打击各种扰乱成品油市场的经营行为,逐步建立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内容

(一)重点打击及防范非法油品进入我区。重点加强对昌南大道、昌东大道、城南大道、天祥大道、富大有路等道路运油车辆进入我区的管控,加强对进入我区运油车辆检查,重点查验成品油出库单、发票和油品质量,对于来源地为福建、山东等地的运油车辆及开具燃料油票据的运油车辆进行重点查验,严禁外地非法油品流入我区。

(二)重点查处车辆的非法运输、非法经营行为。重点巡查昌南大道、昌东大道、城南大道、天祥大道、富大有路沿线大中型货运车辆停车场、仓储物流基地、建筑工地周边等区域,严厉打击无资质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流动加油车和非法改装油罐车经营成品油行为;查处有资质车辆非法经营油品行为。对于涉及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运油车辆按规定予以暂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三)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非法加油站点。形成部门合力,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加油站点,严厉打击撬装加油设施从事成品油经营行为;检查企业销售、购油渠道,查处销售非达标油品、价格违法等行为。

三、职责分工

区商务局(整治办)

负责成品油市场整顿的督办、协调、通报;配合市监部门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的经营行为予以查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油品的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区市场监管局

牵头负责非法加油点整治工作。负责配合对需采样检测的非法成品油进行检测;负责加强流通领域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成油品行为;负责检查加油设备是否经检定合格,依法查处计量作弊行为。

区公安分局

负责对散装油的监督管理;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整治,对在整治工作中暴力抗法及干扰、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予以打击,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经营和运输的涉嫌犯罪线索,依法开展侦查;依法检查加油站点的治安隐患,并督促整改。

区城管局

牵头负责非法加油车整治工作。负责查处非正规渠道进货的不合格油品运输车辆,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运输成品油、成品油货车改装行为,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相关停车场地的管理。

区交警大队

牵头负责非法外来油品进入我区的整治工作。负责配合将非法车辆转移至指定地方集中管控。负责检查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成品油运输车辆的相关证件,依法查处从事非法成品油运输的车辆。

区委政法委

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业管理,落实各项措施,强化考评推动,将成品油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全区平安建设考核评价范围,对重视不够、整治不力而导致问题严重或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地区、单位,依法实行责任查究。

市自然资源局青山湖分局

负责检查加油站点用地情况,依法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负责检查加油站点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以及是否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书,依法认定违法建设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配合对非法成品油进行暂扣,负责加油站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检查加油站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使用情况,并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的相关企业。

区消防大队

负责依法检查加油站点的火险隐患,并督促整改。

区税务局

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负责检查监督成品油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清缴工作,严防偷税、漏税,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青山湖生态环境局

负责查处成品油储运销的环保违法行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成品油经营单位所销售的油品是否符合国家油品质量标准,监督各类加油站点、油库等落实地下防渗、油气回收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中石化青山湖分公司

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到位;负责提供临时存放油罐,集中存放处理区整治小组查处的不合格油品,临时存放油罐统一由区整治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安排有资质的企业负责销废;负责本系统加油站点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系统建设。

镇、街、园区

负责政策法规宣传,营造成品油整治工作氛围;做好辖区非法移动加油车、非法加油站点的摸底排查;配合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维护现场秩序。

四、工作流程

(一)线索受理

1、属地日常排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的线索。由属地核查举报线索,查实后将线索及现场信息发布在区整治群,并电话报区整治办公室,各相关单位固定小组执法人员1小时内到达现场,由牵头部门组织配合部门现场联合执法。

2、牵头部门排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的线索。由牵头部门核查线索,查实后组织相关配合部门联合执法。

3、接到上级转办或媒体曝光的线索。由区整治办第一时间转发至牵头部门,属地进行核查,查实后,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配合部门前往现场进行联合执法,区整治办及时向区分管领导、区主要领导报告。如需对接媒体记者,由区整治办联系区委宣传部,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和接受采访,并做好舆情的处置和反馈工作。

(二)执法通知

收到违法线索后由区整治办通报给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召集相关配合部门前往联合执法。执法队队员要密切关注工作群信息,及时回复“收到”确认,对5分钟没有回复的,由牵头部门再电话通知;半小时后还未到,由区整治办通知。各相关单位的联合执法人员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时间以微信回复“收到”或接到电话时算起。

(三)执法现场

按照《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湖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20]70号)文件要求,由各牵头单位负责牵头执法。各单位的联合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按照各自部门的职能和区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1),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执法。

(四)形成意见

到达现场后,各单位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提出本部门处理意见,及时填写青山湖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工作单(详见附件2部门在检测报告(油品检测日期为准)出具后一周时间内将本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需加盖公章)报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汇总成案卷,一案一报,报区整治办备案。

(五)反馈通报

处理结果形成后三天内由区整治办向举报人进行结果反馈,同时将处理处罚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属地。

、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执法反应迅速、行动及时,从区直各部门、属地抽调专人组建区成品油市场整治联合执法队(固定人员执法队伍)。抽调人员必须精通业务,服从指挥,要确保通讯畅通,及时到场,相互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二)经费保障

1.经费来源:区财政每年安排6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保障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2、经费用途:主要用于牵头部门联系拖车、车费用;区交警大队停放油罐车、存放设施设备的场所费用;中石化青山湖分公司购买抽样器具器材费用、存放油品的场所费用、油品送检的路费;中石化青山湖分公司储存扣押油品、对扣押车辆、油罐设备等进行切割、报废处理的费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误餐费等相关工作费用按照实报实销原则予以报销(通过微信群通知到位的全额报销,通过电话通知到位的按90%予以报销)。

3.使用流程:依据财务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各部门根据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票据、手续等资料,报区整治办审核同意后据实报销。

、问责机制

为建立廉洁、勤政、务实的执法队伍,保障成品油联合执法机制高效运转,确保成品油整治取得实效,经区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建立问责机制,对履职不力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将进行问责。具体情况如下:

1.履职不到位。对经区整治办巡查发现属地排查不到位的,或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或者不正确履行(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间履行职责等)法定职责,影响工作开展的,对责任人进行约谈;被媒体报道产生负面影响的,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因执法不力,发生油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到场不及时。在参加联合执法时,未按照规定时间(1小时内)到达导致执法不力或影响全区执法工作安排的,发生一次对当事人提出警告;两次由区整治办主任对其进行约谈,并报其所在单位;三次由区分管领导对其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3.执纪不严格。对于执法过程中通风报信,或姑息、勾结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进行约谈或移交区监察委处理;

4.属地不配合。对于发生阻碍或者影响执法调查正常进行,属地未及时进行处理的,对属地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5.上报不及时。对于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未按时上报、上报资料不全,影响案件调查结案的情况,对当事人进行约谈。

本办法由区成品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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