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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8330-0403-2023-004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11-1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2023年度青山湖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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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青山湖区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规范我区食品生产企业行为,保障青山湖区人民“舌尖上的安全”,以创建食安城为契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和南昌市市场监管局的具体工作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以法治为根本、以信用为基础、以智慧为手段,系统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科学监管。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问题、重点对象的整治力度,提高监督检查效能,切实发现找准食品生产环节风险隐患,完善问题整改督导机制,组织开展高风险食品生产安全风险研判,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区食品生产企业(包括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覆盖率100%,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处置率10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持有率100%。婴幼儿辅助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率100%,其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率100%。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率及抽查考核率100%

二、职责分工

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股拟定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指导及督促基层各分局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查对象

辖区内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取得《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经营户。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总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要求。

五、检查内容

根据总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要点表》的要求,对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的生产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食品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一)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具体内容:

1.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2.建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情况,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

3.规范许可资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的食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生产场所布局、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报告。特殊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符合要求。

4.生产现场环境卫生条件。重点检查企业厂区、车间周边是否有新增污染源;厂区、车间是否卫生整洁;企业更衣、洗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正常使用。

5.规范从业人员管理情况。检查企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是否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现场检查食品生产人员着装以及个人卫生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6.强化生产过程控制情况。在企业成品库随机抽取13批次产品,要求企业根据相应生产日期或批号提供生产过程相关记录,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违规使用新食品原料、药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

7.规范标签、说明书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的产品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具体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GB28050等规定的事项。重点检查转基因食用植物油是否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

8.产品检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企业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近一年内的委托检验报告对应的产品数量是否与企业的实际生产数量相适应;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对大米生产企业,应检查是否配备重金属检测设备,并按要求记录原粮和成品检验结果。

9.原辅料、成品仓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各种原辅料、成品是否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区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品是否单独存放;是否存放有与企业生产产品无关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原辅料、成品是否隔墙离地存放,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过期原辅料和回收成品未按规定处理。

10.产品执行标准情况与委托加工情况。重点检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提醒企业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时,可以不标示年代号。对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否存在超范围接受委托生产;受委托生产产品标签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食品小作坊重点检查具体内容:

1.生产主体资格。重点检查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等信息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生产加工场所。重点检查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是否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生产加工场所是否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并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3.设施与设备。重点检查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设备和器具是否清洁、卫生、安全;是否具有防鼠、蝇、虫等设施,生产场所有无虫害迹象;是否具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是否有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

4. 加工过程控制。重点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违规使用新食品原料、药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

5.人员管理。重点检查食品小作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食品生产人员个人卫生情况及规范着装是否符合要求。

6.原辅料、成品仓储管理。重点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存放有与生产产品无关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原辅料、成品是否离地离墙存放,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过期原辅料和回收成品未按规定处理。

7.包装与标识。重点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

六、检查方式及频次

严格按照总局食品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结合食品生产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原则上检查频次依次为A1/年、B2/年(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C3/年(平均四个月一次)、D4/年(平均每季度一次)。食品小作坊检查频次,按照风险分级管理检查频次外,还应结合监管实际合理确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检查频次,按照省局、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点开展保健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肉制品、白酒、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蜂产品、调味品、糕点、饮料等重点品种的专项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抽检多批次不合格和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七、工作要求

要求各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本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处置率为100%。对于生产行为中存在潜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查处。对高险生产企业开展风险告诫提醒,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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