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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QSHQ--2023-163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12-2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申请特困补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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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

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程所称的

无劳动能力:

(一)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

疾人;

(四)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为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

规程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

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

定。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认定为本规程所称无生活来源。

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地点:南京东路699号,联系/咨询电话:0791-881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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