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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山湖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01-1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青山湖生态环境局职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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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胡峻                              职    务: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电话:0791-88107681                       传真电话:0791-88107681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办公地点: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1376-1号

工作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城、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属地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属地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排污许可相关工作落实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指标,监督检查地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属地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属地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属地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动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奧、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属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推动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属地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属地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相关标准和规范,负责属地内的执法监测,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等相关工作。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属地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贵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在市生态环境局领导下,做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属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的相关工作,组织落实属地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组织协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中夹及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各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

(十一)负责属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开展属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十二)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属地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属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南昌市县(区)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辖区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打造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南昌样板”。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各县(区)生态环境局与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林业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参照《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洪办字201924号)执行。

内设机构职能分工:

一、办公室(电话:0791-88107681)

1.负责机关日常运作工作,组织起草全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拟定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工作。

2.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以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区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3.承担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绩效管理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监督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生态环境标准。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股(电话:0791-88106985)。

1.承担中央、省、市督察的协调联络工作,协调区有关部门落实上级督查任务;拟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环境信访案件分办、督办。

2.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工作。

三、综合协调股(电话:0791-88111151)。

1.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3.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方案;组织开展重大专题调研,起草全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建议;指导全区生态环境系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照规定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以及后续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牵头协调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四、辐射安全与项目管理股(电话:0791-88105676)

1. 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区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规定权限承担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工作;承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2.承担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对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五、生态环境股(电话:0791-88106882)。

1.负责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监督实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流域内联合执法。

2.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政策性文件,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

3.负责全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全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下设行政机构的职能分工:

青山湖区环境监测站(电话:0791-88109370)负责配合污染源执法监测;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等例行监测,收集、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承担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及业务考核工作;定期呈报监测数据及技术报告;参与制定本地环境监测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本地的生态环境质量报告、生态环境监测年鉴及环境统计;承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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