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站东街道党政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
(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街道机关各部门(中心、站、所):
现将《站东街道党政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站东街道党政办公室
站东街道党政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站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收文办理
(一)签收、登记、审核
1.所有公文原则上不得径送领导个人,凡是主送站东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签收;主送各业务主办部门内部的公文,由对应业务主办部门签收。
2.各业务主办部门原则上只签收主送本部门内部的文件,对因特殊原因(如参加会议)签收主送站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文件,应及时移交给党政办公室。
3.对越级上报、多头请示、文种混用、体例格式等不规范公文及不足报送份数的公文,原则上不签收。
4.党政办公室要对办件和重要阅件逐件进行登记、编号,送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做到当天收文当天审核。
5.针对涉密文件,党政办公室要落实专人负责取件、传阅,并按相关要求归还或销毁,一般性的文件按以下流程办理。
(二)拟办、批办、承办
1.实行综合办文运转机制。其中上行文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按照业务对口办理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按文件性质呈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批示意见后,送分管业务领导及主办部门办理。下行文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按照领导挂点社区和业务对口办理的原则,报社区挂点领导知晓,分管业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呈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批示意见后,送主办业务部门办理。
2.街道领导因出差、外出开会等原因无法及时批示意见时,针对部分急件,党政办公室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请示领导同意后,先行办文,事后补签。
3.坚持及时办文制度。主办业务部门收到党政办公室分发需要办理的来文后,应指定专人办文,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和办件内容,认真调查研究,拟出具体办理办法,及时办结。
(三)催办
从党政办公室收到公文之日起计算办文时间,有时限的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特急件随到随办,当天办结;一般性承办件3天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超过5天;重要的规范性、方针政策性和法规性的公文视情况适当宽限。杜绝以各种借口压文不办或随意拉长办理时间,承办件应件件有着落,有反馈。
(四)归档
主送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的承办文办理完毕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于下年度初向档案室办理整体移交;不需归档的文件统一送公文销毁站销毁。
二、发文办理
(一)草拟
以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名义制发的文件,综合性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涉及业务性的由主办业务部门负责。拟稿需按要求填写文件标题、主送、抄报抄送单位、附件、拟文时间、缓急和密级等内容,签署拟稿人姓名。
(二)审核
文件拟毕,由拟稿部门送分管领导核稿(涉及多个部门还需组织会签),重点为:是否需要发文;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已发文件有无相互矛盾、抵触之处;是否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出的措施、办法、要求是否明确具体,有无含混不清、自相矛盾或缺乏可行性之处;涉及相关问题,是否已协商。
(三)签发
原则上以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共同签发。以党政办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党政办的领导签发,特别重要的呈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签发。
(四)复核、缮印、用印、登记
公文正式印制前,党政办公室应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并按程序进行编写文号、缮印、用印及登记。
(五)分发
1.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义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的上行文,原则上根据文件所请示的内容由街道相应的分管领导与上级沟通协调的前提下,指定对口部门人员进行跟踪对接。向各社区、各部门的下行文,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分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社区;属工作交叉的,同时分发有关部门、社区。
2.针对印刷已毕公文,一般应在当天分发送出,特急件即印即发。
3.党政领导的文件由党政办公室分发;各部门、各社区的文件自行到党政办公室领取。
(六)时限
一般情况下,部门拟办、部门之间会商和草拟文稿半天;分管领导阅批、协调1天;部门会签1天;领导签发1天;文件校核、打印1天(需送印刷厂印刷的文件2天)。
(七)归档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文件,归档移交时应将正文与底稿(包括草拟稿、修改稿、领导批示、签发)和有关附件、处理单附在一起,收集齐全后按文件种类及字号顺序排列登记造册,没有字号的按时间顺序排列造册,于下年度初一次性向档案室办理移交。
三、公文督办
1.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公文的督查督办。
2.街道主要领导批办的事项以及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义行文要求各部门、各社区贯彻执行的文件,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登记,必要的开具督办通知单进行跟踪催办,各业务主办部门应会同进行督办。
3.督办公文或事项反馈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汇总,草拟汇总意见,呈领导阅示后存档。
四、公文种类
1.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2.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3.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4.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5.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6.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7.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8.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9.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10.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1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五、主要文号及使用
1.站党字:适用于街道党工委或党工委、办事处联合行文,原则上发党委系统内部,不对外公开。
2.站党发:适用于街道党工委或党工委、办事处联合行文,可对党外公布,发政府系统。
3.站办字:适用于街道办事处行文,原则上发政府系统内部,不对外公开。
4.站办发:适用于街道办事处行文,通常对外公开。
5.站党政办字:适用于街道党政办公室行文,原则上不对外公开。
6.站党政办发:适用于街道党政办公室行文,通常对外公开。
以上文件应按公文性质和发文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六、公文书写具体规定:
1.街道制发的行政规章,一般用“发布、印发、颁发”,末条统一写作“自×年×月×日(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出国:用于港澳(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3.出境:专用于港澳(台)地区。
4.遵照执行:用于转发上级政府指令性、法规性、条例性文件的批语。
5.贯彻执行:用于印发方针政策性文件的批语。
6.研究执行:用于指示性、指导性文件的批语。
7.照此执行:用于批复、转(印)发有关文件的批语。
8.文件落款时间:一律用领导签发的日期。
9.文件中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七、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一)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档案法及机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按时将公文的正本、定稿和有关材料立卷,并定期向档案室移交,党政办公室或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二)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立卷,相关部门可保存复印件。
(三)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和主要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由两人以上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销毁绝密公文(含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八、公文保密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公文秘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