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行审投字[2021]03号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方大特钢动力厂新建两套吸附制氧机项目节能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受我局委托,吉安金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出具了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青山湖区冶金大道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炼铁生产工艺需要,新建两套ZO-6000/85型VPSA变压吸附制氧机装置(以下简称VPSA)及其辅助设施,实际氧产品总产量应大于12000Nm3/h、纯度85%,总供氧能力折合100%纯度氧气为10200Nm3/h。项目本身为节能项目,是为了高炉富氧,提高燃料利用效率。
三、项目主要能源消耗:该项目主要能源消耗为电力,年耗电2343.53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2880.20吨。该项目综合能耗为2880.20吨标准煤(当量值)、6725.93吨标准煤(等价值)。
四、主要节能措施及节能效果:该项目照明采用LED灯管替代T5荧光灯,因此以LED灯管替代T5荧光灯约可节电28.5%。综合以上节能措施,项目共节约电能0.55万kWh,折合标煤0.68 tce(当量值)。
采用罗茨机双轴伸高效节能电机,用节能电机带动风机和泵,实现节能,经过计算,节约8%的电能,年节约356.4万kWh的电能,折合标煤438.02 tce(当量值)。
五、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项目设计、建设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
六、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分析和审查。
七、我局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八、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与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验收的依据。两年内取得项目审批、验收文件的,本审查意见的有效期顺延并与项目审批、验收文件的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并自行失效。
请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加强该项目建设,并在使用期间按照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定期上报项目进展及有关情况反馈我局。
青山湖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