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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6722-6934-3157-7531-177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山湖区上海路街道 生成日期: 2020-01-13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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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洪发〔2018〕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困难群众为重点,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为核心,着力提升民生保障水平,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满足城镇贫困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城镇贫困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保障。按照“兜底线、保基本、可持续”要求,科学合理制定保障标准,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既加大力度、又确保质量,保证现行标准下的城镇贫困群众全部得到帮扶,基本生活得到有力保障。
      ——坚持精准帮扶。贯彻“核心是精准”工作要求,明确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等关键环节,确保对象精准、底数精准、标准精准、措施精准、评估问效精准。
      ——坚持动态管理。加强帮扶对象台账管理,建立科学进入和退出机制,对符合贫困条件的城镇群众要及时纳入,对经过帮扶后已脱贫解困且趋于稳定的要及时退出,做到常态帮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应退尽退相结合,不断提高帮扶工作科学化水平。
      ——坚持部门联动。切实加强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有效整合体制内的现有各类帮扶资源,形成高度融合的制度、政策体系和各系统各环节协调运转的强大合力,从整体上提高帮扶工作质量和效率。   
      ——坚持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脱贫解困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稳定实现城镇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确保小康路上一个都不掉队。“两不愁”是指“不愁吃、不愁穿”,“三保障”是指医疗、教育、住房得到基本保障(具体目标为:保障城镇贫困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权益、保障城镇贫困群众家庭适龄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保障城镇贫困群众住房安全)。
      ——2018年,全面摸清城镇贫困群众底数,完善脱贫解困政策措施,健全脱贫解困工作机制,脱贫解困各项工作全面加强。
      ——2019年,全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深入推进,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社保等困难较好解决,保障水平全面提高,脱贫解困能力明显增强。
      ——2020年,全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帮扶成果进一步巩固,综合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脱贫解困目标全面实现,城镇贫困群众与全区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三、工作举措 
   (一)精准识别对象
2018年至2020年,分别以当年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镇贫困群众贫困线,将城镇贫困群众界定为以下四大类别。
     ——城镇特困人员。城镇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人员。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的人员。
     ——城镇孤儿。城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但由于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祸、因教育、因失业等原因造成生活贫困的人员。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对象由区民政局按照《南昌市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认定,并参照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操作程序实施。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授权民政部门或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二)精准帮扶施策
      1.切实筑牢基本生活保障底线。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健全弱有所扶的社会救助体系,强化社会救助对基本生活托底功能,稳定实现城镇贫困群众不愁吃、不愁穿。
     (1)稳步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按照10%左右的增幅提高,2018年达到610元/月,人均补差标准每年按照9%左右的增幅提高,2018年达到405元/月。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切实落实应保尽保。对于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处贫困的,要通过增发低保金、实施临时救助、走访慰问和结对帮扶等方式,提高保障水平。积极将进城居住(限南昌市内户籍)、持有居住证1年以上的农业人口中符合城镇低保条件,且在户籍地未享受低保的人群纳入居住证所在地城镇低保保障范围。千方百计帮助低保对象通过就业走出生活困境,对他们就业稳定后实施1至2年(其中残疾对象实施2至3年)的低保待遇延退,让其逐渐过渡恢复发展。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2)稳步提高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2018年达到793元/月。落实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分别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1680元/月)的80%和20%安排。充分发挥区社会福利中心(区中心敬老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职能和康复护理、医养结合优势,确保到2020年实现特困人员失能护理服务全覆盖。加大对城镇孤儿的保障力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8年散居孤儿供养标准提高到800元/月,机构供养孤儿标准提高到1200元/月。(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3)稳步推动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帮扶解困工作。根据《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从家庭收入中扣减重大刚性支出,让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纳入低保;对于因病、因残、因教育、因失业导致短期内陷入生活困境的人员,积极实施各项对应救助政策予以帮扶,助其解困。(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科体局、区卫计委、区残联;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2.切实拓宽就业创业致富渠道。鼓励和扶持城镇贫困群众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贫解困,对登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开展就业援助,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落实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城镇低保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具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积极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对城镇低保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积极落实税费减免、场地租赁等优惠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税务局,各镇、街道、园区)
       3.切实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中专门针对农村贫困群众的报销、救助政策,全部扩大覆盖到城镇贫困群众。城镇贫困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大病保险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2018年标准为220元/年;参照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标准为城镇贫困群众购买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统一由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部门管理,2018年按年度人均不低于90元标准购买;医疗救助(主要指门诊、住院救助,不含尿毒症免费血透和重性精神病免费救助)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现行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以外的贫困群众,纳入支出型大病救助范围予以救助,年度封顶线3万元。对符合条件、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贫困群众,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建立政府、社会、慈善相结合的“爱心”救助兜底机制,由区政府建立第五道保障线,实行兜底解决。继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实施区级行政区域内城镇贫困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实施城镇贫困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对确诊患者实施救助。(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卫计委、区妇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资产金融办,各镇、街道、园区)
       4.切实加大教育救助实施力度。将城镇贫困群众家庭上学子女比照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家庭标准,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范畴,享受相应助学政策,主要包括:(1)学前教育阶段: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儿童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按每人每年1800元标准发放学前教育资助金;(2)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实行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实行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年1250元,特教增加200元;(3)普通高中阶段:对公办普通高中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补助;对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每人每年按相应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4)普通高校入学阶段:对当年录取普通高校的贫困家庭学生,按录取省内院校每人500元、省外院校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高校新生入学资助金,解决新生入学路费;对当年考取普通高校的贫困家庭学生,按每人5000元标准发放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解决大学第一年的学习、生活费用;对当年录取普通高校的新生和高校在读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每年8000至12000元额度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5)中职教育阶段:对在中职就读的家庭贫困的在校学生免除学费;根据专业收费标准不同,分别按照每人每年850至45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学费补助。对在中职就读的全日制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贫困家庭的在校学生,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6)普通高校就读阶段:对在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按照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在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困难学生,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在高校就读的家庭贫困的全日制研究生,按照硕士每年6000元、博士每年10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建立健全城镇贫困群众家庭上学子女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救助。(牵头单位:区教科体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各镇、街道、园区)
       5.切实保障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对确实无力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群众,由政府代为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督促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做好解除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确保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困难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进一步推进助保贷款实施工作。(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总工会,各镇、街道、园区)
      6.切实落实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对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无住房的,积极引导其到区社会福利中心(区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对城镇无住房且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按相应标准依申请给予住房救助。继续推行住房保障货币化,加大租赁补贴力度,依申请解决好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坚持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优先原则,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南昌市政府下达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让城镇贫困群众住房更加安全。(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项目办、区旧改办;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总工会,各镇、街道、园区)
      7.切实强化临时救助制度作用。对城镇贫困群众支出型临时救助可以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上浮,并在年度封顶线内可再增加1至2次救助;对城镇特困人员(含因领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而清退的原五保供养对象),可适当予以救助倾斜;对城镇贫困群众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重大刚性支出仍远远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按规定实施特别救助。在镇(街道、园区)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城镇贫困群众情况紧急的困难救助需求,或救助金额较小的申请,全部委托镇(街道、园区)审批发放,报区民政局备案。大力提升“救急难”工作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民政协理员制度,依托镇(街道、园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形成对城镇贫困群众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救助及时的高效机制。(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8.切实发挥各类资源帮扶优势。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使各类资源帮扶优势得到整体发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各类帮扶活动,实现对城镇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三八巾帼英姿妇女专场招聘会”等公共就业和人才专项服务活动,提供企业用工信息,为城镇困难群体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劳动力技能培训,实现进一步就业。支持其他各有关部门依托自身职能开展各具特色的帮扶活动,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城镇贫困群众开展就业、医疗、教育、社保、住房等慈善救助。积极搭建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城镇贫困群众救助需求相对接的信息平台,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区总工会、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计委、区教科体局、区住建局,各镇、街道、园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区、镇(街道、园区)分别成立由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民政、工会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发改、财政、人社、住建、教科体、卫计共同参与,对脱贫解困工作定期研究、定期调度,形成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总工会;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二)层层压实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解困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统筹脱贫解困工作。发改、财政、人社、民政、住建、教科体、卫计、工会等部门要统筹各方面资源、政策、资金,共同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各镇(街道、园区)要协调做好对象认定、人员管理、服务保障、跟踪落实等工作。社区要发挥直接联系城镇贫困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建立台账等工作。要完善各级领导定点指导、结对帮扶城镇贫困群众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帮扶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各级有条件的部门和驻区单位选派干部组成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队进行帮扶。支持开展党员干部与城镇贫困群众家庭结对帮扶。积极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参与城镇贫困职工脱贫解困工作。(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教科体局、区卫计委、区工信委、区总工会,各镇、街道、园区)
     (三)优化管理服务。要进一步健全对象精准识别、精准动态调整、精准数据共享等工作机制。要积极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社会组织对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提高核查效率。要抓好精准识别这个首要环节,规范工作流程,精准摸清基础底数,精准区分对象类别,确保不落一户、不漏一人。相关责任部门要分别建立工作台账,准确摸清辖区内对象信息、工作进程、资金使用情况,实现相关台账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精准衔接。积极运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提高城镇贫困群众审核审批精准度,杜绝骗取、冒领帮扶资金等违规行为。大力推进“一次不跑”改革,优化各项申请事项审核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让贫困群众“少跑腿”“不跑腿”。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提升服务城镇贫困群众的质量水平,让城镇贫困群众在更加优质的管理服务中有更多获得感。要加强城镇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和谐社区”“文明社区”“智慧社区”,改善人居环境,尤其要重点改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工矿区等人居环境。(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教科体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卫计委、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市监局、区资产金融办,各镇、街道、园区)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脱贫解困资金投入放在优先位置,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教育资助资金投入,落实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制度、特困人员失能护理资金,确保政府各项投入只增不减,及时落实上级要求的提标提补资金。要积极整合现有各项民生政策、资金、项目,科学合理编制贫困群众脱贫解困资金预算,切实拓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资金来源渠道。加强对脱贫解困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确保各项投入发挥最大效益。(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教科体局、区卫计委,各镇、街道、园区)
      (五)加强监督考核。要充分发挥考核约束的“指挥棒”作用,完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建立科学评价标准及考评体系,落实对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每季一调度、半年一通报、全年一考核。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杜绝盲目设置指标,玩弄“数字”考核游戏。要将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党政班子及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发挥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定期抽调人员开展督导检查,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巡察、舆论、群众监督,加大工作执纪问责力度。(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统计局;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审计局、区住建局、区教科体局、区卫计委、区总工会,各镇、街道、园区)
      (六)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大各级党委政府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目标和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和改进脱贫解困宣传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城镇贫困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运用各级各类媒体和宣传文化阵地开展文化扶贫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扶志、扶勤、扶智、扶德并举,重视抓好思想帮扶,引导贫困群众正确面对困难和问题,摒弃“等靠要”依赖思想,防止“养贫助懒”消极现象,激发起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的内生动力。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优秀经验做法、生动实践、先进典型,营造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合力确保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同步小康目标如期完成。(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教科体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各镇、街道、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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