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山路街道干部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党(总)支部、居委会,机关各部门(站、所):
经研究决定,现将《青山路街道干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中共青山路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青山路街道街道干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充分调动工作的积极性,推进街道作风大提升,聚焦“怕、慢、假、庸、散”等突出问题,根据《南昌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为政不廉”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社区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被问责社区主官、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影响工作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组织进行。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和方式
第四条 有关科室、 社区及其责任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按党工委、街道有关要求落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事故的;
(二)玩心重、玩风浓,工作上得过且过、出工不出力、办事不用心,导致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服务态度不好,冷硬横推,造成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组织纪律涣散,不守规章、不听指挥,散布谣言、搬弄是非,目无法纪、制造事端;工作纪律松弛,迟到早退、擅离岗位,不遵守会风会纪,工作时间打牌娱乐、上网购物、炒股、手机游戏等,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事故的;
(五)政策规定宣传解释不到位,告知事项说半句留半句,让群众来回跑;办事拖拉,效率低下,不按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大局意识不强、工作上协调配合不主动、不到位,导致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全局性工作中(如: “美丽南昌幸福家园” 、三令制考核、城市创建等),因工作不力导致街办排名靠后的;
(七)其他“怕、慢、假、庸、散”等突出问题需要问责的行为。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停职检查;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
在工作中采取下列问责方式:
(1)第一次出现问责行为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第二次出现问责行为的,社区扣除工作经费500元,直接责任人处罚金额300元,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社区主官诫勉谈话;街道干部处罚金额300元,并对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诫勉谈话。直接责任人取消个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第三次出现问责行为的,社区扣除工作经费1000元,直接责任人处罚金额500元,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社区主官诫勉谈话;街道干部处罚金额500元,并对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诫勉谈话。直接责任人所在社区或科室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4)三次以上出现问责行为及其他情节严重的问责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社区主官或所在科室负责人处以相应的处分。
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在工作中,因失职、 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经街道纪工委提出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条 情节恶劣、特殊时期、特殊情况的或在上级部门工作检查、暗访、验收和考核过程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加重处理,如上级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按上
级处理意见处理。
第八条 专项工作检查评比排名连续两次落后的,按第
五条第(1) 款问责;连续三次落后的,按第五条第(2)款
问责。
第三章 实施问责的程序
第九条 在工作中,上级领导要求查办的、 群众投诉举报的、暗访中发现的和对问题整改不力的,由街道纪工委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街道党工委研究后实施。
第十条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查的或情况特殊的,街道纪工委可报党工委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一条 问责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将问责情况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街道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和借调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街道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