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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2482-0550-2085-9007-511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山湖区农业水务局 生成日期: 2018-07-2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相关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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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江西省农业厅于近日出台了《江西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规划》。日前,江西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省植保植检局就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一、是不是经营农药都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答: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经营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2017年国务院修订了《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部颁布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但有三种情形,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是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卫生用农药要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分柜销售的,农业主管部门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另外申办农药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会在农药经营许可证上标明。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增设分支机构的,只需要对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行变更。农药经营者开设分支机构,必须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或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三是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不再限定经营主体类型,任何单位或个人符合农药经营的条件都可以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就可以经营农药。

二、经营农药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条例》和《办法》对农药经营者的人员素质、场所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条件作出了规定。经营农药必须全部符合五个条件:一是农药经营人员要有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能力:农药经营人员中至少一人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开设分支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也必须至少有一名经营人员符合这些要求,且不得与总店或其他分支机构符合条件要求的经营人员为同一人。二是经营场所要符合要求:营业场所的面积不能少于三十平方米、仓储场所的面积不能少于五十平方米,农药要和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同时经营化肥、种子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区别计算,总面积达到三十平方米以上就行,但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没有营业场所的农药贸易公司,办公场所面积不能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三是设备设施条件: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是农药的可溯源条件:经营场所要有扫码枪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是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农药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符合以上五个条件的农药经营者都可以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但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有其他条件规定。

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到哪个部门申请?

答:按照《江西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我省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一)在县级行政辖区内经营农药的,申请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核发;(二)设区市内跨县级行政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农药的,申请者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三)跨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厅核发,需向省农业厅申请。(四)申请者所在地没有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但有承担农业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由承担农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没有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且也没有承担农业管理职责部门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许可证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应提交七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六)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的第(四)、(五)、(六)、(七)项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五、提交申请材料后多久能办到农药经营许可证?

答:农药经营者提交申请材料后,农业主管部门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受理后,审核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提出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意见,由农业主管部门发证;审查不合格的,提出不予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意见,由农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有问题需要完善的,提出完善意见,经申请者补正后再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提出实地核查意见。

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情况有五种:(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拟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范围或变更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的;(三)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四)新设立或新增分支机构的;(五)跨县级行政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

实地核查由发证的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也可以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综合结论为“合格”,才会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自受理之日起,农业主管部门会起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当地要求的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许可办理的审查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内,我省各地对行政审批时限可能有不同压缩,如省农业厅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时限为十二个工作日。

六、前面说,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另有规定,那么如何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答: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公布了32种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其中的22种农药(即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磷化铝、硫丹、氯化苦、灭多威、灭线磷、水胺硫磷、涕灭威、溴甲烷、氧乐果、百草枯、2,4-滴丁酯、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需要定点经营,即取得省农业厅发放的经营范围为农药(代码为1)的许可证后才能经营。另外10种农药(即丁硫克百威、丁酰肼、毒死蜱、氟苯虫酰胺、氟虫腈、乐果、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三唑磷、乙酰甲胺磷)取得任何种类的农药经营许可证都可以经营,但需要实名购买。如果农业部有新规定要求,按新规定执行。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除符合经营农药的五个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农业厅制定发布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规划。

我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规划原则是:(1)每个乡镇最多设一个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但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药材集中产区的乡镇(种植面积占农作物总面积的50%以上)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重要区域内,不设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2)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最多设两个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3)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农药批发市场内,按现有经营单位数量的10%确定设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数量。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要多提供三项材料:(一)专业技术人员熟悉限制使用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二)具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清单及照片;(三)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或承担农业管理职责部门出具的经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推荐意见表。已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也需要提供这些材料。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符合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条件,且所在地符合我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规划。经营者向当地农业部门申请,由当地农业部门结合申请者的销售台账记录情况、病虫害防治技术掌握情况、指导用药水平、提供统一用药能力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等额确定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农药经营单位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推荐意见表,报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取得县、市两级推荐的农药经营者,可按照《江西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省农业厅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查合格,核发许可证。

七、现在网上购物非常便利,农药能在网上经营吗?

答:限制使用农药,包括需要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和暂时不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都不能在网上经营。网上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无证经营处理,会受到很严厉的处罚。网上经营其他农药的,必须先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八、以前大家都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可以经营多久?

答:根据规定,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即2018年8月1日前)达到《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才可以继续经营农药。2017年6月1日后新成立的农药经营店,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才能经营农药。

九、过期农药还能经营吗?

答:不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过期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过期农药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经营者还需缴纳过期农药的处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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