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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QSHQ--2023-119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9-20
文件编号: 湖安委办字〔2022〕130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青山湖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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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湖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 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事故隐患),制 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 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 〔2020〕69号)《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室、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 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 实施方案》(洪办发电〔2022〕39号)《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 励办法》(赣安办字〔2022〕90号)和《南昌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 励实施办法》(洪安办字〔2022〕19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山湖区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 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

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

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

员违反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错行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奖励制 度,对单位内部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等具有劳动、 劳务关系的人员)反映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进行登记、核实、评估,并视采纳情况给予一定

的奖励。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

称监管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

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合法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 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不得故意诱导他人和生产经营单 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实存在相关情况的,依法追究举报

人的法律责任。

(二)适当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

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属地管理。举报人原则上应先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区级监管

部门进行举报,区级监管部门未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可

以依次逐级向上举报。

(四)分级负责。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的受理、核查、处 理、协调、转办、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对举报 事项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

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七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 报人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查、了解相关情况 和实施奖励;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尊重其意

愿。

第八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 政编码、电子邮箱以及受理举报的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24 小时受理举报。举报人既可以通过监管部门公布的举报方式举报, 也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进行举报。鼓励监管 部门开发、推送“安全隐患随手拍”APP 等手机客户端,方便群众

举报和及时掌握举报处理进度。

第九条  举报下列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

奖励: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 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 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

活动的;

2.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4.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持过期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或所持特种作业

资格证书与其从事岗位、工种不符的;

5.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

6.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 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

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7.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未按要求采取防爆措施,除尘系统

设置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

8.液氨制冷企业的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 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

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9.有限空间作业未对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

标志的,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10.进行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

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1.冶金行业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 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

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

12.有色行业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

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使用煤气(天 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

阀的;

13.机械行业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 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的,使用易燃易爆稀 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

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可燃气体的;

14.轻工行业企业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

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15.燃气使用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16.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

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17.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

合有关要求的;

1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19.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0.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

明文件的;

21.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

违法行为的。

其他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体情形由各行

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定。

第十条  建立落实单位内部员工“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 部员工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区应急管理部门 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涉氨制冷、 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

员,及时获取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单位内部员工或信息员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 当首先向本单位管理人员反映,本单位不予处理的,按本办法规定 向监管部门举报。情况紧急的,或者本单位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

举报人不便于向本单位反映的,可以直接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的受理、核查和奖励认定、发放按照下列

程序办理:

(一)接到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对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及时对举报 情况进行核查。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 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

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

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协调采取进一

步核查措施。

(三)举报事项核查完毕后,按照“谁受理、谁奖励”及“物质 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 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 提出奖励意见。其中,物质奖励途径为发放奖励金,精神奖励途径

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新闻宣传等。

(四)对奖励金额为500元以下的,可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直接

进行支付。

奖励金额为500元以上的,需到场签字确认,举报人接到奖励 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 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应及时告知发放奖励的监管部门,商 定其他领取方式,但举报人仍要提供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奖金的,

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内部员工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领取奖

励时,应提供可以证明与生产经营单位用工关系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经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 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同时,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当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经核查属实,每条奖励50元,

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 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

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 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 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 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 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 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

过30万元;

(四)内部员工“吹哨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

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0%,总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 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 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并协商分 配;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单项最高额奖

励,不叠加和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金发放的具

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不实施奖励: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

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对自身故意造成的事故隐患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联系不上举报人或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四)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不宜实施奖励的其他情形;

(五)已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举报。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 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 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 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对匿名举报的事项,不得采取任何措 施追查举报来源;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 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除依法严肃查处外,按 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举报人对认为符合奖励条件而未予奖励或对奖励 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

奖励的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的 宣传力度,通过在日常执法中督促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宣传举报奖 励办法和联合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进行宣传等方式,不

断提高群众和企业员工积极性,提升举报奖励工作社会影响力。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 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由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组织发

放。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严格落

实责任,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区安委会办公 室报送上季度(年初首月报上年度)举报奖励统计情况。区安委会办 公室在汇总完成本地区举报奖励统计情况后,应通过“安全生产举

报信息系统”及时上报。

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 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受理举报事项、未按时限要求及时

办结、奖励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应急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山湖区安全生

产举报奖励办法》(湖安监字〔201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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