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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QSHQ-0601-2022-000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9-1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青山湖区202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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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湖区202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备注
教育          
  中央立项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11]3207号,赣财综字[1997]153号,赣财行字[1997]9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洪价办字[2013]18号 保教费:每生每月300-600元  
    2、普通高中学费、择校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字[2004]75号,赣教计字[2003]167号赣教计 学费:每生每学期270-400元;住宿费每学期120-200元  
    3、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财教〔2013〕19号,赣财综字〔2000〕41号,赣财综字〔2007〕58号,赣财综〔2014〕41号,赣财综〔2015〕34号,赣党校字〔2015〕79号,赣府厅字〔2016〕51号,教财〔1992〕42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05〕22号,教财〔2006〕2号、7号,教电〔2005〕333号,教高〔2015〕6号,赣教计字〔2000〕15号、274号, 赣教计字〔2001〕147号、148号、190号,赣教计字〔2004〕488号、648号,赣教计字〔2006〕141号,价费字〔1992〕367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计价格〔2002〕665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赣价行字〔1997〕71号,赣价行字〔1998〕27号,赣价费字〔2000〕106号,赣价费字〔2001〕12号,赣计收费字〔2002〕58号、442号、611号、648号、694号、765号、766号、807号、946号、988号、1018号、1344号、1345号、1346号、1347号、1348号、1349号,赣计收费字〔2003〕54号、270号、437号、507号、670号。    
    4、职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赣教计字[1997]90号,赣价行字[1997]67,号,赣财综子[1997]119号,赣教计字,[2000]117号,赣教计字[2003]167号。 学费:每生每学期265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120元
 
公安          
  中央立项 5、证照费        
    (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赣价费字〔1992〕201号,赣价费字〔2000〕46号    
    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97号 5元/本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赣发收费字〔2006〕98号,赣财综字〔2006〕1号,赣财非税〔2018〕4号 丢失及补办40元/证、过期失效重办20元/证  
    (3)养犬管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依据江西省人大批准南昌市人大通过的《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300元/证  
    (4)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①号牌(含临时)     汽车反光号牌     100元/副          摩托车反光号牌   35元/副              机动车临时号牌   5元/张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元/个  
    (5)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10元/本  
    (6)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10元/本  
  省级立项 6、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教育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赣财综[2006]29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118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804号 交通法规及安全知识考试42元 人/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立项 7、社会保障卡补(换)卡费 缴入地方国库 赣财综〔2012〕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470号 32元/张(省级22元、市级5元、区级5元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中央立项 8、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9、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赣税发〔2021〕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10、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赣财非税〔2019〕8号,赣财非税〔2019〕9号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首次、转移、抵押、地役登记80元/件;异议登记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的其他情形40元/件。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首次、转移、抵押、地役登记550元/件;异议登记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的其他情形275元/件。(详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11、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水田30万元/亩,旱地20万元/亩,其他农用地15万元/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数量基准价旱地5万元/亩,旱改水5万元/亩,水田10万元/亩,产能价1万元/每亩每百公斤。依据:赣府厅发〔2019〕13号  
水务部门          
  中央立项 12、水资源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赣财综【2009】4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赣水资源字【2019】28号 工商业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0.24元/立方米,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0.48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8元/立方米,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0.16元/立方米,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0.32元/立方米;其他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0.24元/立方米,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0.48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地表水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0.003元/千瓦时,闭式冷却取水0.0015元/千瓦时;采矿排水:地下水0.2元/立方米。 在超采区和限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按标准加1倍征收;采矿排水未按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开采原煤或原矿1元/吨计收;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按0.1元/立方米计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省级立项 13、城市道路占用、修复挖掘费 缴入地方国库 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 沥青路面328元/㎡,水泥砼路面272元/㎡,彩色人行道板168元/㎡,广场砖人行道板344元/㎡,普通人行道板66元/㎡,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板51.2元/㎡,土质人行道36元/㎡  
  中央立项 14、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新府办抄字〔2020〕683号 工业项目按每平米41元征收,其他建设项目按每平米61元征收  
  中央立项 1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赣财非税〔2019〕9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赣税发〔2020〕199号 地面总建筑面积*6%*1600元  
卫生和健康部门          
  中央立项 16、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赣发改价管〔2021〕1号 18元/支  
    17、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赣财税〔2021〕35号、赣医保字〔2022〕16号 11.5元/人次 单人单次核酸检测项目和核酸检测试剂收费总和不得超过15元。
法院          
  中央立项 18、诉讼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老干局          
  省级立项 19、老年大学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赣财综字〔1997〕109号,赣价行字〔1997〕58号,赣财税〔2020〕4号 民族舞班64课时,280元/年;
时装、瑜伽、健身气舞、声乐、水兵舞、太极拳、太极剑、葫芦丝、柔力球、古典舞、广场舞班及肚皮舞班32课时,150元/年;
电子琴班16课时,200元/4个月;
电吹管班16课时,100元/4个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计量检定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赣计收费字[2003]703号、计价格[2022]1512号 砝码:F2等1~500mg70元/个       机械天平:1~3级10~50kg360元/台          燃油加油机: 400元/枪
            1~500g   110元/个      电子天平:3级100g~20kg350元/台           干燥箱:550元/台培养箱:700元/台
            1~20kg   180元/个      电子台秤: III级20kg-100kg250元/台       压力表:<5mpa 70元/台>5MPa 100元/台>50MPa180元/台
 
十一 林业部门          
  中央立项 21、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    
  各有关部门          
十二   22、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青山湖区2022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备注
公安          
  中央立项 1、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①号牌(含临时)     汽车反光号牌     100元/副          摩托车反光号牌   35元/副              机动车临时号牌   5元/张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元/个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10元/本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10元/本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中央立项 2、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3、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赣税发〔2021〕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4、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赣财非税〔2019〕8号,赣财非税〔2019〕9号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首次、转移、抵押、地役登记80元/件;异议登记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的其他情形40元/件。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首次、转移、抵押、地役登记550元/件;异议登记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的其他情形275元/件。(详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5、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水田30万元/亩,旱地20万元/亩,其他农用地15万元/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数量基准价旱地5万元/亩,旱改水5万元/亩,水田10万元/亩,产能价1万元/每亩每百公斤。依据:赣府厅发〔2019〕13号  
水务部门          
  中央立项 6、水资源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赣财综【2009】4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赣水资源字【2019】28号 工商业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0.24元/立方米,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0.48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8元/立方米,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0.16元/立方米,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0.32元/立方米;其他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0.24元/立方米,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0.48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地表水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0.003元/千瓦时,闭式冷却取水0.0015元/千瓦时;采矿排水:地下水0.2元/立方米。 在超采区和限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按标准加1倍征收;采矿排水未按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开采原煤或原矿1元/吨计收;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按0.1元/立方米计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省级立项 7、城市道路占用、修复挖掘费 缴入地方国库 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 沥青路面328元/㎡,水泥砼路面272元/㎡,彩色人行道板168元/㎡,广场砖人行道板344元/㎡,普通人行道板66元/㎡,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板51.2元/㎡,土质人行道36元/㎡  
  中央立项 8、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新府办抄字〔2020〕683号 工业项目按每平米41元征收,其他建设项目按每平米61元征收  
  中央立项 9、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赣财非税〔2019〕9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赣税发〔2020〕199号 地面总建筑面积*6%*1600元  
法院          
  中央立项 10、诉讼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1、计量检定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赣计收费字[2003]703号、计价格[2022]1512号 砝码:F2等1~500mg70元/个       机械天平:1~3级10~50kg360元/台          燃油加油机: 400元/枪
            1~500g   110元/个      电子天平:3级100g~20kg350元/台           干燥箱:550元/台培养箱:700元/台
            1~20kg   180元/个      电子台秤: III级20kg-100kg250元/台       压力表:<5mpa 70元/台>5MPa 100元/台>50MPa180元/台
 
林业部门          
  中央立项 12、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    
青山湖区2022年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 策 依 据 收费标准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赣财非税〔2019〕3号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府发〔1993〕13号,赣价行字〔1998〕71号,赣财非税〔2019〕9号,国办函〔2020〕129号、国办发〔2021〕22号 工业项目按每平米41元征收,其他建设项目按每平米61元征收
3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赣财非税〔2016〕3号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暂以《通知》规定的各类林地征收下限为计征基价,具体标准为:
(一)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
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界定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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