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 根据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在网站上发布工作中产生的不涉密政务信息与新闻。青山湖区信息中心将每月对各单位在网站的发布信息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指派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采集、编录本单位(部门)的信息并向网站提供。
信息员采集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向网站提供,信息内容按“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
网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信息统一由网站管理员存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