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区人民政府网站欢迎您的访问!
索引号: QSHQ-0703-2026-000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6-09-0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青山湖区网络餐饮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十一)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青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全面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行业守法诚信经营,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青山湖区某餐饮店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青山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反映青山湖区某餐饮店(经营者:杨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MAxxxxxxxxx)经营场所后厨内存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虽未拆封且未投入加工使用,但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过期食品进行及时清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属于违反食品安全经营管理规范类行为。青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未使用”不等于“无责任”。过期食品虽未投入加工制作,但未及时清理或将其与合格食品混放,即违反食品贮存管理的法定义务。此类行为不一定直接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但仍存在食材被误用的现实风险。一旦将过期食品原料用于餐食加工制作,即便是“少量使用”,也构成使用经营过期食品的严重违法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依法从严查处。本案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要建立常态化自查自清机制,规范食品陈列、库存管理,杜绝过期食品流入加工环节。务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清查、规范贮存等主体责任,切勿因疏忽大意、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二:青山湖区某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案情简介

2026年7月,青山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抽样检测报告,其结果显示青山湖区某餐饮店(经营者:余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MAxxxxxxxxx)经营场所使用的餐具检验不合格。

处理结果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清洗消毒不达标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属于违反食品安全经营管理规范类行为。青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餐饮具清洗消毒直接关系就餐群众的身体健康,是保障餐饮食品安全的基础环节。当前辖区部分餐饮经营者存在经营误区,片面看重菜品口味而忽视环境卫生,关注餐具表面洁净却疏于落实规范消毒工作,出现消毒柜闲置停用、消毒流程简化、餐具保洁不到位、日常自查流于形式等问题。此类问题极易造成餐饮具微生物超标、清洗剂残留,引发消费者肠胃不适,甚至诱发群体性食源性疾病。本案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饮具“肉眼干净”不等于“消毒合格”。各餐饮单位须严格执行“一清、二洗、三过水、四消毒、五保洁”的标准作业流程,强化从业人员操作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毒设施设备,切实扛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稿源:餐饮股、办公室

编辑:张莹

审核:胡文康

签发:王蕾

分享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