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我委决定对以下医疗机构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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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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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地址 |
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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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昌美诺医疗美容门诊部 |
青山湖区北京东路398号恒茂梦时代国际广场2栋写字楼(2027-2030室) |
人员匹配不足,自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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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青山湖彭德望口腔门诊部 |
青山湖区湖滨东路1069号白金瀚水景花园3栋商用房101室 |
自行申请 |
各单位与个人不得再以以上医疗机构名称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青山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