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受理范围
我区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
是否收费
否
申请材料
本人申请需携带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具体行政行为证据;3、行政复议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申请需携带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3、授权委托书;4、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5、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如为律师代理,需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和律所指派文书)。
单位申请需携带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1、行政复议申请书;2、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3、营业执照复印件;4、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5、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6、委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7、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如为律师代理,需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和律所指派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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