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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QSHQ-0202-2025-00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7-08-15
文件编号: 湖政办发[2017]43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青山湖区镇(街办、园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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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湖区镇(街办、园区)综合文化

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湖政办发[2017]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区镇(街办、园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逐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努力实现全社会共建共享文化改革发展成果,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57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01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镇(街办、园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是指由政府主办,设置在镇(街道、园区)的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多功能、综合性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它是基层群众文娱活动的集中场所,是基层党组织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平台。

第二章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及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镇(街办、园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文化活动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运行有效、惠及全民。

第五条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区内文化活动中心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任务和规划

第六条文化活动中心是以满足辖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为辖区群众提供书报阅读、公共电子阅览、团体活动、教育培训、健身娱乐、影视放映、展览展示、网络信息等各类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服务,尤其注重提供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妇女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七条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要根据区域特点合理布局。可以采取新建、改扩建和置换等多种途径,落实场地设施。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一个镇、街道、园区至少应当设置1个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镇、街道、园区要在村、社区设置文化活动室作为镇(街办、园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延伸点,开展延伸服务。

第八条文化活动中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公共文化服务使用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90%。

第九条基本功能配置:

(一)硬件设施:文化活动中心由室内综合文化活动场所和室外活动场地两部分组成,房屋建筑功能达到“三室一厅”的标准。

1.图书阅览室。包括电子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其中图书阅览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有图书架两组以上,期刊架两组以上,设立少儿阅览角,藏书6000册以上(2000年以后出版的书占总藏书量的60%以上),报刊杂志类、少儿读物不低于1/5;电子阅览室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电脑不少于12台,桌椅不少于12套。

2.教育培训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有投影机和投影幕,桌子不少于20张,椅子不少于40把。

3.管理和辅助用室。即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工作人员用房或其他文体娱乐设施。

4.多功能文体活动厅。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数字电视机、DVD机、软件资源及光盘柜,文娱、健身器材若干。

5.配套建设室外活动场地,包括文化宣传橱窗(长廊)、文体广场、健身路径等,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文体广场要配备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身边好人榜、公益广告牌、体育健身设施和灯光音响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搭建戏台舞台。

6.在文化活动中心建设中完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服务设施设备。有条件的镇、街道、园区可增设用于电影放映和文艺演出的小型剧场。

(二)软件配备:

1.文化活动中心制作统一的标识和标牌,各个功能室悬挂相应标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上墙;

2.文化活动中心开放时间适应辖区居民的需求,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双休日不得闭馆;

3.文化活动中心专职文化干部不少于3人,区文化馆、区图书馆派驻1名专业干部挂点文化活动中心指导开展工作;

4.文化活动中心组建不少于60人的文化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扶持10支以上的业余文艺团体和文化活动示范点;

第十条设施使用规定:

(一)文化活动中心运行单位应当开展与其功能、特点相适应的公益文化服务,探索社会化建设管理模式,但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出租等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用途。

(二)文化活动中心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所在镇、街道、园区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坚持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的原则。重新建设的一般不能小于原有规模。

第四章经费、人员及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镇(街道、园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运行和管理经费为每年15万元,其中5万元由区财政负担并将经费拨付至区文广局(含上级下拨免费开放经费);10万元街道承担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含已列入各街道年初预算的专项经费)、镇(园区)由其自行承担。年底由区文广局按照相关考核管理办法对各镇(街道、园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全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等次进行差额奖励。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负责出台文化活动中心运营管理配套考核管理办法。文化活动中心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活动中心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统筹文化活动中心的运行。

第十三条构建区文化馆、图书馆为辖区总馆,镇(街办、园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为分馆的全区公共文化服务联动机制,实现全区公共文化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文化活动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重点围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方面。文化活动中心运行单位应当公示其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包括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文化活动中心运行单位的负责人及文艺、体育、图书、信息等岗位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区文广局等业务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具备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基本业务知识和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知识,热爱文化工作,服务意识强。

第十六条本区建立区、镇(街办、园区)两级文化资源配送系统,区文化馆、区图书馆根据文化活动中心“一镇(街办、园区)一品”特色文化服务要求,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不少于2人,为文化活动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七条文化活动中心应当接受区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机构和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文化活动中心应当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的统计工作,定期向区文广局报告,每年向辖区居民公布。文化活动中心应当接受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评估。

第十九条文化活动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开展与文化活动中心功能、特点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五)违反规定出租文化活动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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