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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QSHQ--2026-020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6-02-04
文件编号: 湖政办发〔2026〕3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湖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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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政办发〔2026〕3号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湖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青山湖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2月4日


 

青山湖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为切实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区所有行政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鉴于目前我区尚未全面实行政经分离,在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情况下,向成员分配收益包含股份分红、村民养老金、村民社保医保、医保二次报销、一年三节红包等,村民委员会在管理集体资产、组织集体经济发展及进行收益分配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好集体经济管理职责,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需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收益分配方案,规范分配程序,严禁任何形式的虚假分配和过度分配,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依据当年生产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同时兼顾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成员权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激发农村资产资源要素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合理确定盈余分配比例,建立以丰补歉机制,确保分配水平可持续。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无收益分配、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配。

(三)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规范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开收益分配方案,确保收益分配各个环节程序规范,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三、分配范围

1.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村集体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净收益,即:村集体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它收入等,扣除当年的经营支出、税金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净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净收益=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公益支出(不含已发放的村民福利)-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

2.政府专款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社会团体、他人捐赠的财物,及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但不得纳入年度收益直接分配。

3.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或提前支用,属于本年度的收益可纳入当年分配。

4.在核算年度收益时,应对以下项目予以剔除,以确保收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各村当年补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滞纳金,应从当年支出中剔除,不作为当期经营成本。

(2)村集体代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产生的支出,应从当年支出中剔除,不作为当期经营成本。

(3)各行政村待移交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应从当年收入中剔除,待资产完成移交手续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4)当年度对往年账务进行调整,将此前已发生但长期挂账于“专项应付款”等科目的具有实质性经营性质的收入,按规定调整计入相关收入科目的,在核定当年净收益时,应将该调账部分予以剔除,避免因历史账务调整影响当年经营成果的真实反映。

四、分配要求

1.本年度村集体经营净收益为负数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必须来源于集体经营的有效积累。当年净收益为负,表明村集体经营出现亏损,不具备分配的资金基础,应优先弥补亏损,扭转经营局面。

2.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60%的,或村集体本年度的债务利息支出占当年经营性收入比重超过10%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收益分配。存在上述情况的村,其偿债压力较大,资产结构不合理,所有可支配资金应优先用于化解债务、优化资产结构,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五、分配流程

1.制定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核实年度收入、开支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2.民主决策:将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表决。

3.审核备案:经民主决策后的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报镇(园区)三资办审核或备案。

4.方案公示: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的方案需张榜公示,向全体村民公开。

5.结果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收益分配发放情况向全体村民张榜公示。

六、分配顺序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原则一年一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为本年可分配收益,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村集体经济组织若以前年度有亏损,当年收益首先要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村集体扩大再生产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不得低于当年净收益的20%。每年按比例提取后,要做到有计划的使用,专款专用。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为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在缴纳国家税金、提取公积公益金、履行民主程序后,可按分配方案向成员分配。

未完成亏损弥补前进行福利分配,属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举债发放村民福利完全脱离实际收益,是典型的“透支分配”和“虚盈实分”,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十五条。

七、建立福利发放预算机制

(一)年度预算编制。每年年终结转,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账务处理与年度收益核算(核算时应遵循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4款关于收支剔除的规定,并在核算净收益时,扣除上一年度实际已发放的村民福利总额)。在完成核算并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所有分配要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履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等法定程序后,应根据剩余的可分配收益,审慎制定下一年度的村民福利发放预算。具体预算额度按以下规则确定:

1.以上一年度净收益(已剔除上一年度实际发放的村民福利)为基数,按规定提取不低于20%的公积公益金后,计算出可用于福利分配的金额上限。

2.若该金额上限大于或等于上一年度实际发放的村民福利总额,则下一年度福利预算可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实际福利总额的标准编制,并可继续保持随月发放模式。

3.若该金额上限小于上一年度实际发放的村民福利总额,则下一年度福利预算总额不得超过该金额上限(即不超过上一年度净收益的80%),应相应降低福利发放标准。

该预算应作为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通过,并报镇(园区)三资办备案后执行。

(二)按月发放执行。经批准的执行年度福利预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预算额度内,可继续保持村民福利(如养老金等)的按月发放模式。鉴于年度收益核算于1月31日前完成,因此每年1月份应暂停发放当月福利,待核算完成且确认符合分配条件、预算备案通过后,再行恢复并按月发放。发放时需严格在预算框架内进行,不得超预算发放。

(三)预算中止与补发。若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任一要求,原则上不得编制和执行下一年度的福利发放预算,并中止后续月份的福利发放。待下一年度年终结转后,若财务状况好转,完全符合所有分配要求,并按规定顺序完成弥补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可将中止发放的福利经民主程序决议后,一次性予以补发。不得在未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情况下进行补发。

(四)动态监控与调整。镇(园区)三资办应加强对各村福利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如在预算执行年度内,村集体出现新的亏损或触及分配限制红线,应督促其停止福利发放,已发放部分在次年可分配收益中优先抵扣。

八、加强公积公益金专户管理

(一)专户设立与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开设唯一的公积公益金专用账户。自2025年年终收益分配方案经民主程序通过并完成分配后,每年提取的公积公益金必须全额转入该专户存储。该专户资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及其他账户资金严格区分。除符合本规定的使用情形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划转或挤占。

(二)使用范围与正面清单。公积公益金专项用于以下方面,不得用于日常村务管理、行政运转、人员薪酬福利等非生产性、非公益性支出。

1.扩大再生产与经济发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经营性产业项目;对现有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扩建;购买生产经营用设备、工具等。

2.集体公益设施建设与维护。指直接服务于全体成员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重大修缮与更新,如村内道路、水利设施、环卫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含日常保洁、零星修补等维护费用)。

3.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三)支取审批程序与监管条件。支取使用公积公益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并履行严格程序:

前置条件。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及以前年度已按规定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并转入专户;拟使用项目符合上述第八点第(二)条规定的使用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前无重大债务风险(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且经营状况稳定。

民主决策程序。使用方案(包括项目可行性、预算、预期效益等)必须事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书面决议。

严禁将“日常村务工作”、“会议补助”、“办公开支”、“慰问金”、“临时性人员补贴”等非生产性、非公益性支出包装成项目申请使用公积公益金。

审核备案程序。经民主决策通过的使用方案及相关决议,必须报镇(园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核。

镇(园区)三资办应重点审核:项目是否属于公积公益金使用范围、预算是否合理、民主程序是否规范完备、是否存在变相分配或挪用风险。对金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各镇园区根据实际制定)或涉及重大投资的项目,可要求提供第三方专业评估意见。

审核通过后,由镇(园区)三资办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可按方案从专户中支取资金。

事中事后监管。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预算,凭合法有效凭证报账,采用银行转账方式。项目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组织验收或效益评估,并将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开。镇(园区)三资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积公益金专户资金流向、使用项目进展及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与绩效。

九、其他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镇(园区)向辖区内各行政村宣传本指导意见精神,鼓励各行政村负责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并指导村集体参照执行。

(二)做好监督管理。各镇(园区)三资办需加强各行政村村民福利支出监管,同时,在年终结转后,各行政村需将收益分配方案提交至各镇(园区)三资办备案。

(三)强化责任意识。对未严格落实本指导意见要求的行政村,建议由镇(园区)政府加强沟通指导,必要时可约谈主要负责人并提出整改要求。涉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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