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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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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湖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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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我区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和《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等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及乡镇街道在各类新媒体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运营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我政府各部门及乡镇街道对外宣传、信息公开、政民互动、服务群众和引导舆论的重要平台,在促进职能转变、提升单位形象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 设立和关闭

第四条政府各部门及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允许开设新媒体账号,已开设新媒体账号的部门需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五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应当及时对新媒体账号进行认证,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员,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开设相关账号。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或无力维护需要关闭的,因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低或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要进行清理整合的,应当报本机构主要领导批准后,在青山湖区政府网,和要关闭整合的政务新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发布3日内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互动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民隐私,引领社会道德风尚。发布内容以本单位业务相关的业务宣传、政策解读、信息公开为主,可以转发本系统上级部门信息和区级要闻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避免出现“僵尸”账号,每周信息发布次数不少于2次。要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不得出现以下问题:

(一)出现严重表述错误。

(二)泄露国家秘密。

(三)发布或链接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

(四)对安全攻击(如页面被挂马、内容被篡改等)没有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安全事故。

(五)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六)因管理工作不当引发严重负面舆情。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进行答复。要及时转发宣传部门和上级部门要求转发或推送的重要信息,保持政务新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四章 管理责任与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三条 各单位分管领导对新媒体发布内容负总责,实行“先审后发”原则。各单位应制定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发布信息。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不得刻意追求粉丝数量,不得通过采取非正当手段或发布负面信息、炒作敏感话题等方式进行营销,获取粉丝。

第十五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政务新媒体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值守管理和内容监看,及时发现和处置表述错误、内容敏感、互动交流等方面的不良信息内容。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定期更换密码,防止出现政务新媒体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的管理考核工作。政府办公室对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账号建立统一台账定期抽查,每年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报区考核办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七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网络舆情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八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政府办公室可以采取提醒、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山湖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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