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和省、市、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全区政府各部门、镇、街道、园区。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是否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内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
(五)公开方式和程序。是否设置信息公开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社会评议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差三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为优秀的行政机关,予以表彰;对于考核评定为差的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