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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QSHQ--2021-040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5-0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青山湖区罗家镇周边旧改项目农房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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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发20217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山湖区罗家镇周边旧改项目

农房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青山湖区罗家镇周边旧改项目农房拆迁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202158


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周边旧改项目

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保障罗家镇周边旧改项目顺利推进,保障被拆迁农房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洪府厅字[2009]493号《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农房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安置补偿方案》(洪府厅字[2015]91号)、《关于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示范文本)修改稿的批复》(洪府厅字[2016]431号)及《关于明确中心城区农房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限及逾期过渡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洪旧改指[2019]1号)的要求,本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阳光操作”的原则,结合村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房拆迁范围

青山湖区罗家镇周边旧改项目规划红线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二、安置补偿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安置补偿签约期限:自下发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至20210706日止。

(二)搬迁期限: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15天内。

(三)拆迁期限:由项目涉及镇(园区)、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拆除。

三、安置补偿方式

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构筑物:房屋实行“限量实物安置、超标货币补偿”政策,即在标准安置面积以内部分实行实物安置,超出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附属构建物实行货币补偿。

四、安置房地点:具体以市政府抄告单或市相关部门批复明确的安置地块为准。

五、安置补偿依据

(一)安置补偿房屋及户籍依据

1)房屋现状调查摸底。由青山湖区政府负责组织涉及镇(园区)、村对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建筑面积(需通过专业测量)、建筑时间、用途、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并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按程序备案,并由市相关部门组织复核。

2)农村户籍人口调查摸底。由青山湖区政府负责组织涉及镇(园区)、村对规划范围内农村户籍人口进行调查摸底,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农村户籍人口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直系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空挂户、搭挂户、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原为本村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正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计算为农村户籍人口;与村民依法登记结婚的外地配偶及其子女,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计算为农村户籍人口。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范围内涉及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农村户籍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二)制定安置方案:根据调查摸底所统计的房屋现状情况,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的农村户籍人口情况,对照安置标准制定相应的安置方案。

(三)公示相关情况:由青山湖区政府组织涉及镇(园区)、村分别将已核实的户籍人口情况、分户情况、房屋及附属构筑物情况、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六、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在同一户籍下的农户家庭常住人口按《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分户的,可实行分户。

每户按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50㎡计标准安置建筑面积,且每户(含分户后)总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超出标准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有区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建审批手续的(有农房宅基地证、农房准建证、农房产权证其中之一,均视为合法报建手续),按安置小区建设成本价格给予补偿;无报建审批手续的,按房屋重置价格范围内酌情给予补偿。分户后的新增户临时安置补助、提前搬迁补助等不与分户挂钩。

(二)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50㎡的,原则上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安置面积按就近靠档不调档的原则进行安置。

(三)房屋建筑面积在标准安置面积内的,等面积部分计算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的结构差价按框架、砖混、砖木每级50/㎡结算。

(四)对于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的,按照安置房最小户型进行安置,超出原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

被拆迁人是本村户籍、未分户、且只有一套住房的,人均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可以以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足至人均30平方米。

(五)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房拆迁户之前因征地等原因转为非农村户的,在本次安置补偿中原则上不得分户,如属户主直系亲属的常住人口,且他处无住房的,可在不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前提下进行分户。

(六)在此次拆迁中涉及因征地等原因转为非农村户口的拆迁户,如已享受房改政策,他处另有农房的,按以下原则区别对待:

1、原房屋面积加上房改面积大于350㎡的,按350㎡扣减房改面积计安置面积,原房屋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有区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建审批手续的(有农房宅基地证、农房准建证、农房产权证其中之一,均视为合法报建手续),按安置小区建设成本价格给予补偿;无报建审批手续的,按房屋重置价格范围内酌情给予补偿。

2.原房屋面积加上房改面积小于350㎡的,按原房屋面积计安置面积;

3.他处农房需征收时先按标准核算应安置面积并扣减已安置面积后再进行安置,超过部分有区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建审批手续的(有农房宅基地证、农房准建证、农房产权证其中之一,均视为合法报建手续),按安置小区建设成本价格给予补偿;无报建审批手续的,按房屋重置价格范围内酌情给予补偿。

(七)农户家庭分户后,按政策标准分别安置,并且实际安置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分户情况必须记入安置补偿档案,并将档案报至市旧改办备案,以后的安置补偿中不能再次享受分户政策。

(八)被拆迁农房原为住宅已私自改为其它用途的,仍视为住宅按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九)简易结构、棚架结构的房屋、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七、其他补偿及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5OO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5OO元另加超出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3元。需二次搬迁的,在原来的补偿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计发,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以完成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

临时过渡期限为36个月,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时间为准;超过36个月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50%发放。

实际过渡期限以签订协议到交付安置房的时间为准。对于期房安置的,后续逾期过渡费按每1年发放一次;对于现房安置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提前搬迁补助,为鼓励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对提前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提前搬迁的奖励期限为补偿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内前两个月,每提前一天按每日200元补助(最多按提前60天计算)。

分户后的新增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提前搬迁补助等不与分户挂钩。

(四)水井补偿标准:压水井300/口、机井500/口。

(五)坟墓迁移费:坛葬800/坛、棺葬1000/棺。

(六)围墙高度必须在1.2米(含本数)以上,每米补偿50元;室外水泥地面65/㎡;简易棚80/㎡;厕所60/㎡;牛栏、猪栏80/㎡。

(七)种植户种植的成片果树林按每亩3000元予以补偿。

(八)鱼塘(不论养殖何种水生物)按每亩3000元予以补偿。

(九)村民房屋拆除后,按分配房屋套数水电安装费村民不补差价。

(十)未建成房屋的基础以地基结构性质,均按房屋重置价的60%给予补偿。

(十一)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或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八、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空调迁移补偿费

(一)有线电视迁移按每户120元补偿(凭有线电视证件及拆迁时仍在使用的缴费单办理);

(二)固定电话迁移按每户128元补偿(凭拆迁时仍在使用的电话缴费单办理);

(三)宽带迁移费按电信部门的电话移机保号费200元补偿(凭拆迁时仍在使用的宽带缴费单办理);

(四)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每套3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每套500元;

(五)电、燃热水器迁移费每套100元,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每套400元。

九、房屋重置价格

结构

  

砖混

砖木

简易

(含钢棚)

棚架

高层

小高层

多层

重置价格

1350

1150

800

700

520

240

30

十、规划红线范围内村集体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一)村集体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在安置小区内公建部分按有关政策一定比例安置。

(二)村集体企业房屋安置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1.对于房屋高度超过4米(含4米)的村集体企业房屋计高度系数结合重置价格给予补偿。高度4米以上(含4米),5米以下计高度系数1.25,房屋高度每增加1米,增加系数0.25,以此类推,高度系数最大为2

2.村集体企业用地范围内“三通一平”及设备基础等投入由项目责任单位、镇、村委会等共同确认实际工程量后,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标准核定额由市造价管理部门测算造价,核实造价进行货币补偿。

3.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每人6个月一次性最低工资标准补偿。最低工资标准以南昌市相关规定为准。

4.小型设备或其它货物的搬迁,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搬迁补助。

企业库存货物、大型设备、原材料搬迁补偿费用可由征迁单位和被征迁单位协商或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十一、安置房楼层选择规定:对烈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三级以上(含)残疾家庭,在低楼层安置上给予适当照顾。

抄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旧改办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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