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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QSHQ-2645-7085-693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2-0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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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南昌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鼓励和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全面提升我市文明城市水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满足“最后一公里”出行需求。

二、发展定位

(一)功能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作为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坚持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依法进入具有停放条件的居住小区和单位。

(二)主体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利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向市民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运营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安全运营、有序投放和保障服务的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运营、维护等管理主体责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发展原则。实施政策引领、市级统筹、部门履责、条块结合,制订中期发展规划,科学控制投放规模,实行总量控制、配额管理,加快完善设施供应。

(二)坚持改革创新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坚持规范有序原则。突出鼓励和规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

(四)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审慎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

(五)坚持多方共治原则。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责任体系,形成多方共同治理的局面。

四、职责分工

为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现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2.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机制,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牵头组织对运营企业开展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2.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停放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指导各区做好非机动车停放区施划设置。督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以及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督促各运营企业建立数字城管二级平台,接入南昌市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系统,并将平台账户、权限分配给公安、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以及各属地政府,实现数据共享,对企业经营能力和行为进行预测预警。

(三)市公安部门:

1.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驾驶人道路交通通行违法行为的执法。

2.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

3.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车辆登记上牌工作。

4.通过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智能交通监管平台,运用科技手段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动态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定期对各企业单车和用户的信息进行归集。

(四)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五)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商事登记,按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六)市政府金融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落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管理相关政策。

(七)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体系。

(八)市消防救援、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九)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管理。

2.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信息化的建设、管理与共享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区施划、规范停放及道路通行秩序管理等工作。

五、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一)运营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企业投放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三)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用户和公众合法权益。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准备、车辆要求、经营管理及限制和退出管理等相关配套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公安、城管三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之规定,另行制定。

六、规范市民行为

(一)市民应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

(二)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七、加强宣传引导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媒体不定期发布各区自行车停放秩序通报,倡导市民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遵从公安、城管等部门的管理。

(二)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企业违规收费等行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新建区、红谷滩区、经开区、高新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管理局参照执行。

                                                                                                         2021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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