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医疗救助
二、审批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6]85号)
三、审批类型
行政给付
四、救助对象
具有青云谱区户籍的以下人员:
1、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的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
4、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5、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五、救助内容
医疗救助对象根据对象类别不同分别享受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专项医疗救助等救助方式。
六、申报材料
(一)门诊救助
⑴《低保证》(《优抚证》、《儿童福利证》);⑵《医保卡》;⑶《医疗救助证》;⑷病历复印件;⑸费用清单;⑹身份证(户口簿)
(二)住院救助
⑴《低保证》(《优抚证》、《儿童福利证》);⑵《医保卡》;⑶费用清单;⑷出院小结;⑸疾病证明;⑹身份证(户口簿)
七、结算方式
医疗救助结算方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医疗救助和定点医疗机构三方网上同步结算为主,手工结算为辅的方式。
八、办理流程
(一)手工结算办理流程
1、就诊(出院)后,医疗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需要证明材料。
2、街道(镇、园)受理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在患者居住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
4、群众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提供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救助资金发放台账(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局审核后的台账(清单)将救助资金打入救助对象的“一卡通”或银行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同时,区民政局指定专人负责通知救助对象本人查收医疗救助资金。
5、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镇、园)给予书面回复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同步“一站式”结算办理流程
1、就诊前,医疗救助对象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入院登记时,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系统录入患者信息。
2、经社区审核低保户住院信息后拍照由街道(镇、园)盖章交区民政局网上审批后,个人按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缴纳预付款,入院接受治疗。
3、就诊(出院)后,救助对象凭《社保卡》(或《医保卡》)进行费用结算,个人只需支付按规定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4、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的垫付与核销工作,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部分由区民政局提供审核结算清单,按月报区财政部门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九、办理时限
采取手工结算方式的,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办结,采取同步“一站式”结算方式的,及时结算。
十、办理单位
1、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园)受理申请、审核;
2、区民政局审批。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