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答:医疗救助对象涵盖以下六类人员:
*1.特困人员;
*2.低保对象;
*3.“六类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4.“两类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5.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6.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
二、医疗救助对象的人员身份如何认定?
答:医疗救助对象人员身份的认定由民政部门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两个单位负责,具体情形如下:
*1.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
*2.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的:“六类对象”和“两类人员”。
三、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类型有哪些?
答: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有两种类型,包括*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根据医疗救助对象人员身份的不同,各类对象可享受待遇类型的具体情况如下:
*1.特困人员: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
*2.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
*3.“六类对象”:住院医疗救助
*4.“两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
*5.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住院医疗救助
*6.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住院医疗救助
四、住院医疗救助待遇的计算标准
救助对象 可报范围 报销比例 封顶线(元)
特困人员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100% 无
低保对象 75% 5万*
“六类对象” 70% 4万**
“两类人员”
低保边缘
家庭人口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中,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以上部分 60% 3万
因病支出型
困难家庭患者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中,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以上部分 50% 2万
*低保对象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与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六类对象”、“两类人员”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7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下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4万元。
五、门诊医疗救助待遇的计算标准
救助对象 可报范围 报销比例 封顶线(元)
特困人员 1.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
2.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 100% 无
低保对象 75%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与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5万)
*I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计算方式:总费用-(统筹剩余部分/慢病定点机构人员类别报销比例)*救助比例=救助金额
六、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途径有哪些?
答:医疗救助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站式”直补结算和*零星结算。两种途径的结算流程如下:
1.“一站式”直补结算的流程:
救助对象就诊前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社保卡入院治疗,就诊后凭社保卡进行费用结算,医疗保障事业管理局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结算凭证与创智后台数据进行比对,经审核无误后制作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月拨付表,按月向财政部门申拨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2.零星结算的流程:
救助对象就诊出院后,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园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原始医疗单据或加盖经办机构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忧待)证、社保卡、银行卡等复印件,镇(街道、园区)受理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医疗保障事业管理局审批,审批后制作零星月拨付台账,医疗保障事业管理局领导签署意见并在审批拨付台账上加盖公章,把当月救助资金拨付审批台账返已PDF返至各镇(街道、园区)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群众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园区)根据医疗保障事业管理局审批拨付台账,将救助资金打入救助对象的“一卡通”实行管发分离,同时镇(街道、园区)负责通知救助对象查收医疗救助资金并做好签领台账。
联系电话:0791-8830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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