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将中心已收储的位于青山湖大道以西地块,面积为7.128亩土地临时利用,租期为1年,用于公共停车场(非盈利性),承租期间承租方不得在地块上搭建任何永久性建筑。以上公告自发布起五个工作日内如有异议,请与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本公告内容由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联系人:甘念萍、喻舒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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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
2021年8月10日
索引号: | QSHQ--2021-123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08-10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