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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QSHQ--2021-132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9-07
文件编号: 湖政办发〔2021〕41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节水型器具推广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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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节水型器具推广应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积极创建节水型社会,现将加强我区节水型器具推广应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水型器具是指节水型设备、器具及房屋卫生洁具配件等。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器具。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在2022年年底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否则将取消其年终节能考核评先资格。

三、新建房屋如有安装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通知淘汰的用水器具的,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四、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仍安装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当追究责任者的责任,经主管部门认定属于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责任的,由责任方赔偿房屋产权单位全部更换费用和相关的经济损失。

五、各单位应及时保养和维修各自的节水器具,保证节水器具的正常使用,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六、在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特此通知。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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