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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QSHQ-2450-6665-901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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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山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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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政办发202064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山湖区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青山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8


青山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指挥机构工作组

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3.1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3.2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4   预警工作机制

4.1  预警基础

4.2  应急值守

4.3  监测信息

4.4  预报预警

4.5  预警响应

5   应急处置及救援

5.1  灾情报送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指挥协调

5.5  响应升级

5.6  响应结束

5.7  后期处置

5.8  调查评估

5.9  恢复与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平台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宣传培训

6.6  应急演练

6.7  信息发布

6.8  监督检查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审批

7.2  预案修订

8  责任与奖罚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的实施

9.3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社会安全与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南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青山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面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全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到统一指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联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当发生小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时,青山湖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协助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青山湖分局局长。

成员: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青山湖分局、区委宣传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民政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商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的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委、省、市、区委和政府的部署要求,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地质灾害的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责任: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督办落实,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后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指导协调专、兼职应急力量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被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汇总灾情信息并依法依规统一发布,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市自然资源局青山湖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主要包括: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参与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与市自然资源局协调,提供灾害发生地的基础地质、基础测绘等数据。

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做好地质灾害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负责统筹做好地质灾害工作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灾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抢修被损毁的公路及其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公路正常运行;保障抢险车辆优先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车船运力,保障应急物资、队伍运送和人员紧急转移需要;协调指导已在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被损毁农业设施的修复;负责及时提供水情、汛情监测信息,为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指导被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预警和处置救援过程中的水情监测、分析、预测和预报。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项目的前期工作,督促指导加快项目审批步伐,推动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项目建设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抢修被损毁的油气长输管道。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与拨付,为地质灾害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负责在情况危急时协助或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做好抢险救援期间的治安保障等工作,打击破坏防灾救灾、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犯罪分子;负责灾区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救援药品的储备和调拨,提出动用储备药品的建议;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开展抢修和维护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灾区做好灾区做好医疗急救,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以及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视情况,请求上级派出医学救援和疫情防控力量,开展相关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政府部署安排做好学校师生疏散转移;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协助被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工作。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景区、景点游客疏散转移和隐患排查,开展游客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协调旅游景区做好被损毁旅游设施的修复、排险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保障抢险救灾及灾民安置所需帐篷、粮食等物资。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调度电力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  指挥机构工作组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指挥机构工作组,分别为指挥协调、技术支撑、人员搜救、安置救助、医疗防疫、治安维护、设施恢复、宣传报道等8个工作组,领导和指挥现场应急与救援工作。

2.4.1   指挥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青山湖分局、区消防救援总队等参加。负责贯彻落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决策部署和工作指令,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处置和救援工作。做好灾情和救灾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协调属地人民政府和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组工作;完成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  技术支撑组

由市自然资源局青山湖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参加。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指导灾害周边隐患点的排查巡查,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专家开展地质灾害灾情会商研判,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

2.4.3  人员搜救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负责衔接、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其他等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

2.4.4  安置救助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参加。负责协调调拨资金、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2.4.5  医疗防疫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区民政局参加。负责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伤员和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

2.4.6   治安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牵头,交警大队等参加。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社会秩序维护,实行交通管制,加强重要目标的保卫,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散布传播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

2.4.7  设施恢复组

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视基础设施损毁种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供电公司等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重要公共设施。

2.4.8  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青山湖分局等参加。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处理和救援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救灾进展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地质灾情险情分级响应要求和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3.1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4个等级,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后,灾害发生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响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1.1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造成大江大河及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1.2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

3.1.3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1.4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3.2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个等级。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灾害发生地县、镇(街办、园区)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险情的监测,采取排险防灾措施;情况紧急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险情的报送参照灾情报送要求。必要时,可参照地质灾害灾情应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国家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标准发生变化,以国家分级划分标准为准。

4  预警工作机制

4.1  预警基础

4.1.1  建立巡察制度

地质灾害易发的区、镇(街道、园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有防灾责任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灾害隐患。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巡回检查,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4.1.2  严格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各类工程,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各地在编制城区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区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要防范地下工程活动等引发地面塌陷灾害。

4.1.3  发放“防灾明白卡”

区、镇(街道、园区)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要将涉及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和防灾任务要求等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4.2  应急值守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在全区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分别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以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灾情等信息渠道畅通,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4.3  监测信息

4.3.1  监测网络

地质灾害易发的区、镇(街道、园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及公路铁路干线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开展气象、水文、地质灾害联合监测,建立综合临灾监测预警网络。

4.3.2  信息共享

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消防、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气象等监测预警信息,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值班值守、应急保障等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4  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部门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区域、预警等级、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等级由低至高分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一级(红色)。

四级(蓝色)预警:表示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

三级(黄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二级(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

一级(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专业检测点的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研判,根据研判结果按要求将预警信息发送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受威胁的群众。

4.5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预警响应等级,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加强对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区内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与分析;加大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巡查,督促检查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工作;达到撤离临界雨量时,当地政府、部门及单位及时组织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至安全区域。

发出或收到预警信息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自动启动相应预警响应。

4.5.1  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实施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水文、应急管理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区、镇(街、园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

 4.5.2  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带班值班;水文、应急管理等部门必须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地质灾害防治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动员专、兼职应急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5.3  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室收集逐4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灾)实时信息;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一旦实时雨情监测或气象短临预报24小时内将达到撤离临界雨量,区、镇(街道、园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报告相关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5.4  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室提供逐2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灾)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派出专家组赴预警区开展技术指导、研判险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警区。

4.5.5   预警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水情监测情况直接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应急响应结束。

当预警区内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灾害发生地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5 应急处置及救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灾害等级,由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导和指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可视情况给予支持和指导。

5.1   灾情报送

 1)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严格执行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监测人员,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网络。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镇、街、园区、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获悉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镇、街、园区、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对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等现象的发生。

2)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镇、街、园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同时将突发地质灾害信息上报给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上级报送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等有关情况。  

3)如果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人员、外国人或台湾人员,应立即通知区外事机构;如果预计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区应急局应报请市应应急局,协调周边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5.1.1  时限要求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区、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小时报告:发生有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镇(街道、园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在接报后立即报送至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速报至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12小时报告:没有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的镇(街道、园区)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向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必要时,灾情报送可同时越级报告。

5.1.2  报送内容

包括地质灾害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人员伤亡、灾害损失、灾害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等。

5.1.3  后续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续报有关情况,并通报同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5.2   先期处置

区、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者接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撤离疏散群众、设立警示标志、划定危险区、实行交通管制等必要的先期处理措施,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先期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5.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根据地质灾害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I、Ⅱ、IIIIV级四个等级。

5.3.1   I、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或出现超出灾害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群发性中型地质灾害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与灾害发生地市、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共同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I、Ⅱ级应急响应根据省市启动时限同步进入 I、Ⅱ级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区本级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在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监测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5.3.2  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时,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市、区两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共同设立现场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在Ⅲ级应急响应后,根据启动时限同步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并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做好地质灾害处置应急工作。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和灾害发生地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按要求做好防灾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向辖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派出由指挥部领导或成员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与当地镇、街、园区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区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或区政府要求,请求市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4 指挥协调

  启动应急响应时,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调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②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③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政府报告。

  ④协助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上级有关决定事项和新区领导批示和指示。

  ⑤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2)事发地镇、街、园区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本区内社会稳定。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④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其他有关部门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③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5  响应升级

  经应急处置,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态仍难以有效控制,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区政府。区政府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协调指挥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需要,适时报请上级应急部门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5.6  响应结束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7 后期处置

  5.7.1善后处理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政府机构应及时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的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物质和劳务的征用补偿。预防和处置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5.7.2社会救助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区有关部门(单位)、相关政府机构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接收、使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5.8 调查评估

  对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Ⅳ级)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查,Ⅲ级及以上的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由相应级别应急机构牵头进行调查。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和措施;必要时,提出修订本预案建议,并及时做出书面报告,报送至区应急管理局。

  5.9  恢复与重建

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结合调查评估情况,事发地办事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设施。

6应急保障

6.1  平台保障

加强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基础支撑、综合应用、数据库管理、信息共享和移动应急通讯等系统,确保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有效运转,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

区应急管理、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实现指挥中心平台与地质灾害现场的多方音视频会商,确保后方与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能够实现远程会商。

6.2  队伍保障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作用,紧紧依靠驻赣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6.3  资金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各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有关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6.4  物资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备必要的生命防护、应急车辆、应急通讯、应急调查与评估、野外餐宿等设备,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工程抢险等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6.5  宣传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采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群众防范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组织指挥等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消防救援人员进行灾害危险程度分析、发展趋势预测、建筑物安全性鉴别、搜救压埋人员、除险排险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6.6  应急演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镇、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区、镇(街道、园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和避灾场所。

6.7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通过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审核、发布。

6.8  监督检查

区、镇(街道、园区)两级人民政府将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上级有关部门,将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审批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拟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及时报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有效期为3年。区应急局要根据评估和情况变化,及时提请报区人民政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 责任与奖励

8.1 奖励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致伤、致残以及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3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灾情: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险情: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灾情的情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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