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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QSHQ-9317-8396-282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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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山湖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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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政办发202066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山湖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青山湖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8


青山湖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与预报

3.1 风险评估

3.2 地震监测与预报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5 灾情报告

5.1 震情速报

5.2 灾情报告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2 较大地震灾害

6.3 一般地震灾害

6.4 应急结束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避难场所保障

8.5 基础设施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加强监督

10.4 区域协调

10.5 预案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条例》、《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南昌市地震应急预案》、《青山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山湖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和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科学施救的工作原则。

1.4.2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防震减灾工作。主要职责:

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区直有关部门、镇、街、园区对受灾区域进行紧急救援;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根据地震监测预警或灾情情况,发布地震应急工作指令;必要时,向上级提出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视灾情请示上级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落实全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相关应急物资准备;落实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实施防震减灾规划;承担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 指 挥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 :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发改委主任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民政局局长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人武部军事科科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卫健委、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区委信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中国人保财险青山湖支公司、湖坊镇、塘山镇、京东镇、罗家镇、上海路街道、青山路街道、南钢街道、站东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必要时,由区长担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区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主要职责: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督促全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区地震应急预案,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镇、街、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成员纳入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现将现场指挥机构分为以下几个小组。

2.3.1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公安局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委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参加抗震救灾,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清理灾区现场。

区人武部协调解放军并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2.3.2  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指导当地学校和幼儿园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校园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财政局根据群众生活保障需求安排应急资金。

区发改委、区商务局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2.3.3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卫健委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

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配合区卫健委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联合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2.3.4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中国人保财险青山湖分公司、区供电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区发改委、区供电公司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力量并指导镇、街道、园区,对灾区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功能。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组织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中国人保财险青山湖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2.3.5  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开展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等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面裂缝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助政府组织疏散群众。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区农业农村局严密监视和预防水渠垮坝,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立即组织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2.3.6  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委信访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公安分局根据指挥部要求,迅速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

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区公安分局要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区委信访局等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3.7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民政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中国人保财险青山湖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等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汇总。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其它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及时发布成果信息。

中国人保财险青山湖分公司指导各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2.3.8  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由区住建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委、区教育体育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房屋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指导房屋加固工作。

2.3.9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等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做好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工作。

3  预防与预报

3.1  风险评估

区应急局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摸底地震灾害风险底数,做好地震重点危险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和地震综合防范工作。

3.2  地震监测与预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预测意见。区人民政府根据预测意见决策发布临策预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含)以上的地震灾害。区内6.0级(含)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区内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区内4.0级(含)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区内3.5级(含)以上、4.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震区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提供支持,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震区所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震区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支援工作。省、市应急、地震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对震中在城区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地震,根据需要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灾害等   

分级标准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工作主体

人员死亡(含失踪)

直接

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占全省上年GDP1%以上

省内6.0以上

Ⅰ级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

50-300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省内5.0-6.0

Ⅱ级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

10-50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省内4.0-5.0

Ⅲ级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省内3.5-4.0

Ⅳ级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5  灾情报告

5.1震情速报

区内发生震级大于或等于3.5级的地震后,区应急管理局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技术支持下,迅速取得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等速报参数,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震情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地震次生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5.2.1 地震发生后,各镇、街道、园区要迅速调查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5.2.2 区教育、民政、住建、应急、生态、卫健、公安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本部门职能管理范围内的受灾情况,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并抄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2.3 发现因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2.4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上级应急管理、港澳办、台办、外交等部门。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一并考虑临时厕所的搭建。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6.1.2 应急处置

核定为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下,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6.2  较大地震灾害

6.2.1  先期处置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灾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派遣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讯畅通。

4)紧急协调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抗震救灾信息报告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下达的任务,视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和建议;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6.2.2 应急处置

核定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下,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6.3  一般地震灾害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组织、协调、部署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组织区级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依法实施交通管制,组织消防救援等专业救援抢险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在震后迅速向区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受灾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6.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建、地震等部门研究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意见和灾区重建详细规划意见。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区政府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生活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街道、园区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构建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和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建设、运维与更新,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区、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饮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区、镇两级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8.4 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电信青山湖区分公司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要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发改委、区供电公司要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等要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各镇、街道、园区在应急预案基础上,加强对日常通讯设备到位情况和备用措施的检查,保证通讯畅通。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防震减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学校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3.5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

区内发生3.0级以上、3.5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发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区人民政府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报告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应急管理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将收集到的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9.2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当我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启动应急机制,区人民政府为处理地震谣言主体,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

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处理地震谣言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区政府。

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新闻媒体,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

区公安分局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地震应急结束后,根据地震灾害响应分级情况,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当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镇、街道、园区的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为确保地震应急预案在突发的地震灾害时期,真正起到协调、有序、高效的作用,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适时地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预案更新期限为3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成员单位职能发生变化,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预案修订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

10.3  监督检查

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青山湖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0.4  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相关行政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10.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青山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18日印发的《青山湖区地震应急预案》(湖政办字[2013]2号)同时废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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