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非法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依法执行“三同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3个等级。
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为一级举报;
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举报;
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为三级举报。
对举报人根据不同情况,依据举报等级和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当次处罚金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属于一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4%给予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3%给予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2%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来源:南昌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