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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QSHQ--2021-115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9-0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关于对南昌御岱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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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财字〔2021〕157号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关于对南昌御岱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南昌御岱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67496741M
法定代表人:袁斯彪
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59号南昌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B座北406、408房间
经查明:你公司在“京东镇京荣社区“五服同心”党建联合体建设工程(采购编号:JXGZ-2018-ZC0014-0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与江西寻道文化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江西木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法人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事实由办案人员依法调查并取得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证据一:京东镇京荣社区“五服同心”党建联合体建设工程(采购编号:JXGZ-2018-ZC0014-01)竞争性磋商文件文件;
证据二:江西木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南昌御岱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寻道文化信息传播有限公司竞争性磋商文件文件;
证据三:京东镇京荣社区“五服同心”党建联合体建设工程评标报告;
证据四:赣州市审计局关于南昌市青山湖区2018年至2020年6月经济发展环境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报告(赣市审报〔2021〕21号);
证据五:青山湖区财政局向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企业变更信息的“申请函”;
证据六: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江西木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寻道文化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和南昌御岱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变更信息”;
证据七:江西木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到青山湖区财政局接受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以上事实与证据,本局确认:你公司此次招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999649元)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玖佰玖拾陆元(¥9996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本项目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到赣服通或银行缴纳罚款。咨询电话:0791-88100132。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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