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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QSHQ-4057-7111-436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山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11-2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青山湖区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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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财字〔2020183

 


 


青山湖区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

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园区、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

区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62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022)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应当以保险、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2012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规定的政策宣传和落实督导,对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按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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